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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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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ertdate>2004-04-07 00:00:00</insert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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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lt;P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ff0000 size=3&gt;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lt;/FONT&gt;&lt;/P&g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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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amp;nbsp;&amp;nbsp; 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指：未领取结婚证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而生育 二胎的。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以下 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扶养； 　　&lt;BR&gt;&amp;nbsp;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amp;nbsp; 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 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 下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amp;nbsp;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扶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 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amp;nbsp;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 标准征收社会扶养费。” 　　&lt;BR&gt;&amp;nbsp;&amp;nbsp; 第五十九条 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 的 ，缴纳一千元社会扶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扶养费。”&lt;/P&g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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