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提高县人民政府党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是县委在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委负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县人民政府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必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县人民政府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讲话与指示精神;
(二)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五)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确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七)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法制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六)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符合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统筹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做自觉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做到抓党建与抓业务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向党组提供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方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坚持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县人民政府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负责指导督促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党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县人民政府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
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决策事项的,须开展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其余暂缓作出议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通过协调后,再召开会议讨论。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党组成员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履责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必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必须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述责述廉述法工作,自觉接受履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布政发〔2020〕18号关于印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