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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9 点击数:

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隧洞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草垛、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及冷烟花、钢丝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本县对烟花爆竹实行许可专卖制度,消费者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进行购买。

六、定点烟花燃放区域:街心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广场、七彩河广场。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 报 电 话 :110(县公安局)、0906-6390713(县应急管理局)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